北宋大法官 第1107节 (第3/3页)
,关于有罪赦免和无罪释放的区别,这会在无形中给予君主一些压力的。 悟透此理后,又令那些官员很是纠结。 要修改敕令,就必须跟皇帝交易,不然的话,皇帝是不可能答应的。 再加上,富弼是以慎刑思想来修法。 虽然朝中不乏提倡重刑主义的,但是此番修法,完全就是针对官员,而不是针对贼盗,所以官员们多半还是支持的。 就是这么双标。 朝中争论不休时,立法会也加紧修法,这也是在给予外庭压力。 “这我赞成。” 张斐点点头道:“官家主要要免的肯定也就是刑事处罚,至于民事处罚的,罪人理应对受害者进行赔偿,无论对方是百姓,还是国家。” 赵抃他们也都是点点头,表示赞同 富弼又道:“还有就是关于举荐者的责任?” 张斐略显尴尬道:“举荐者?” 富弼道:“根据我朝制度,如果你张三贪污的话,那君实也得跟着受罚。” 张斐惊讶道:“真的吗?” 富弼点点头,“因为当初就是君实举荐你的。” 张斐顿时满脸歉意地看向司马光,“司马学士,我现在明白,你为何这么紧张我了。” 司马光瞪他一眼,“就算没有这条规则,我也会盯着你的,你小子是一肚子的鬼主意。” “!” “咳咳!” 富弼又道:“诸位怎么看?” 司马光道:“这条规则必须写入进去,这不但能迫使举荐者对被举荐者的监督,也能够使得那些权贵不敢肆意妄为地让亲人充当要职。” 赵抃点点头道:“君实言之有理啊!” 冯京也是表示赞成。 张斐却道:“我非常认同司马学士所言,这条规则确实有他的道理。但是,我们公检法是讲证据的,在司法来看,举荐者只要不违法,那我们就无权将其定罪,要不定罪,那怎么惩罚? 这是个行政问题,跟我们司法没有关系,倘若写入律法,那可就乱套了。 试想一下,检察院在上诉时,询问司马学士,张三可是你举荐的?司马学士回答是,然后检控官就说,好吧,那你也犯了贪污罪。诸位难道不觉得这很怪吗? 而且有可能让检察院以此为由罗织罪名,大兴牢狱,这是断不可取的。” 司马光点点头道:“这倒也是,这条规定,跟公检法匹配不上。” 旧司法中,可以这么干,但是公检法不能这么干,因为这破坏公检法的制度和法制之法的理念。 富弼问道:“行政规定和司法规定有何区别?” 张斐道:“行政规定主要面对的是官员,讲究的是不能不理,但审理制度相对比较宽松,不需要强调证据,但惩罚也是非常轻的,最多就是解除职务,而司法是面对所有人,讲究的不告不理,审理制度相对比较严格。” 富弼稍稍点头,若有所思道:“好一个不能不理,不告不理。而贪污罪行几乎都是涉及到官员,我们可以采用这种方式来修法。” 在坐的人纷纷点头。 以前是不分行政和司法的,因为法律就是用来约束大臣的,如果两分,其实是遵从慎刑思想。 尤其是公器私用罪,这里面是可大可小,比如说,用官烛看家书,这算不算公器私用。 如果算成司法,这问题就大条了。 但如果能够两分的话,就可以细化,同时去强调清廉正直,这样他们就可以将道德约束着重用于行政规定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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